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例】
2014年4月,苏州市劳动监察机构接甘肃某大学在校学生来信投诉称,其一共162名学生于2014年1月至2月寒假期间由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苏州某科技公司顶岗实习,实习结束后每人被克扣400至700元左右的实习报酬。接投诉后,市劳动监察机构即前往该科技公司展开调查。经查实,投诉信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科技公司确于2014年1月19日至2月28日期间招用了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162名甘肃籍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实习期满后,实习报酬均按约定支付给了该劳务派遣公司,但该劳务派遣公司以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扣除每名实习学生400至700元不等的实习报酬,总计85693.3元。为此,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该科技公司退还所克扣的实习报酬,并不得招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等中介机构派遣的学生从事顶岗实习活动。同时,对该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派遣实习生的行为另案查处。
【解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对用人单位违反学生顶岗实习有关规定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企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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