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发生意外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例】
2013年2月3日,某职业学校安排学生石某到一个汽修厂去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这个学生由于违反作业规则,被这个单位驾驶员李某倒车撞伤,于是,2013年4月21日,实习生石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解读】
石某的诉求是否可以实现,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在工伤概念里面贯彻的是无过错责任规则,不管职工有没有违章,只要是在单位里为单位提供劳动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工伤就不能成立,那就是一般的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个人有过错的话,责任方是要分摊法律责任的。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实习生是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这样的规定,所以一般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对实习生受伤通常是按照民事责任进行赔偿。这个案例中,学生受伤有部分原因是他违反了作业规则,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加之民事损害赔偿的标准相比工伤待遇相差很大,所以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得到的赔偿很有限。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实习生的规定上,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比如说针对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有针对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特别做出了规定:企业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必须给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意外伤害保险不足以赔付的话,由企业承担兜底的责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这个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话,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针对学校的,这次很明确,第一,实习生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第二学校不能通过职业中介来安排实习,第三学校也不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派遣实习生。所以应该说,这次对实习生顶岗实习有一些新的规定,是要我们企业、学校及实习生三方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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