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劳务派遣工应于单位同工同保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例】
2014年4月29日,职工王某向市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年初,他在苏北老家被当地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用,通过该公司在苏州的分支机构被派至苏州某电子厂工作,在领取公司给他办的社保卡时,他发现该分支机构给他办理了一张老家的社保卡,可他本人认为,既然他现在在苏州打工,以后也准备在苏州安家落户,就应该给他办理苏州的社保,而不应该为其办理老家相对较低缴费基数的社保,而且在苏州看病也困难。当王某就这一问题质疑机构负责人时,却被告知因为他是总公司招用的,而且办理老家的社保是为他以后回老家享受社保待遇方便考虑的,所以拒绝了王某在苏州参保的请求。王某为此感到很困惑,便向市劳动监察机构求助。
【解读】
这次新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都予以了明确,而且《暂行规定》要求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应当“同工同保”。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总而言之,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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