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5条有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只有一定的法定条件,用工方才可以将派遣方派遣来的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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