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即将实施: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现状与现象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有些单位,劳务派遣工的“临时性”也被长期固定性“替代”。笔者在衡阳市调研中发现,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还超过5年甚至更长的。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这已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象一】: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把违规使用的派遣工“合理合法”地当作“二等公民”,薪酬相对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悬殊数倍,在单位里没有奖金、不能享受福利待遇、没有劳动保险、工作也没有稳定性,但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接受一样的考核。
【现象二】:劳务派遣工处于歧视地位,被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间用工。89%的国企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52%。劳务派遣工主要分布在金融、石油石化、通信行业、邮政、电力,使用期限大都超过6个月。
【现象三】: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不稳定。用工单位随意辞退职工,派遣工合法权益被侵犯。有的派遣工被辞退,却领不到补偿金,派遣工维权有难度。个别企业甚至把原先的正式职工非法转为派遣工,导致员工“被派遣”;因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往往都只是想利用派遣工比较年轻、容易创造劳动价值的这段时间,而没有长期使用的计划。而这又使得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很小,尤其是很难得到应有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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