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奖金可否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税前扣除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制造企业近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80名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除基本工资外,该企业根据派遣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还会直接给其发放一定金额的加班费和奖金。那么对于这样一笔费用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划分,将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企业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部分还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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