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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发布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http://www.hjrlrc.com  2015/1/24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1830次

                      通州法院发布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太原红杰人才市场

    针对年底欠薪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1月22日上午,通州法院以审理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审理为契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江南时报、南通电视台、江海晚报等媒体应邀出席,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应邀列席。辖区企业主近200人旁听了庭审过程。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裁判要旨]

    工程分包人在领取到工程款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程发包方事后代为垫付工人工资,不能免除工程分包人的刑事责任,工程分包人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生,小学文化,个体包工头,住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2011年6月,被告人赵某分包到严某承包的南通市高新区一装饰工程。后被告人赵某雇佣江苏、安徽籍26名工人进行施工,许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2011年10月,被告人赵某分包的工程施工结束,从严某处结清工资。但被告人赵某并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4540元。 2012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关停手机,藏匿起来。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在呼和浩特至南京的T284次列车上被包头乘警抓获,并移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工程承包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替被告人赵某垫付了人民币56117.4元。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律释明、情感感化,全力督促赵某及亲属筹集资金支付欠薪,同时将是否清偿工资作为重要量刑情节,表示如不能支付欠薪,将从重判处。赵某及其家属迫于压力,主动筹集到十多万元,在庭审前交至法院,26名农民工的欠薪得到全额清偿。通州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30日,通州法院审理的此案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曝光的6起欠薪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二: 被告人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取得工程款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1966年生,初中文化,个体装潢包工头,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从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多个场地的装潢工程后,雇佣钱某等44名工人进行施工,并承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顾某先后领取到工程款计人民币277277元,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58300元。后工人们找被告人顾某催要所欠工资,被告人顾某躲避到山西太原,拒付所欠工人工资。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顾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平遥县秋雨工地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其前妻刘某代其退出拖欠的工资。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判处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判要旨]

    公司实际经营人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1963年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纺织品加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南通捷泽家纺有限公司,并租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灵桥村四十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期间,王某先后雇佣被害人邢某、张某等人生产加工纺织品。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拖欠上述被害人工资后逃匿,部分被害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该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2014年1月7日、2014年5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理,2014年2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共拖欠上述21名被害人工资合计人民币91185.5元。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付清被害人郁某工资人民币589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付清其余被害人工资85295元。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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