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3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档案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27号)要求,结合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3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3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2013年度以后,各市不单独开展中级评审工作,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档案局统一组织。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发展档案事业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工作,竭诚服务。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副研究馆员:(1)系统地掌握档案学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档案学和档案工作发展动态,并对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进行科学研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2)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包括有档案收集、整理、编目、鉴定、编研等方面的能力,能够指导中级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突出,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研究馆员:(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高水平的论文论著;(2)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专业工作成绩卓著,具备主持和指导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理论创新能力,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工作。
3、学历要求。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要求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
4、任现职年限要求。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3年底。任现职前已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即为2008年底前聘任;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须满7年,即为2006年底以前聘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副研究馆员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须满2年,即为2011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破任现职晋升者,只准比上述规定任现职时间最多提前2年。
5、外语条件。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B级以上外语(古汉语)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A级外语(古汉语)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2、2013年度取得的相应级别省职称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免试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免试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7、考核要求。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近7年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8、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需参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档案局职改办组织的全省2013年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的命题、考务组织、评卷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成绩须达到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评审者考试成绩须达优秀,方可参加评审。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考试时间:2013年10月20日上午9:00—11:30。
(二)具体量化条件
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著作、论文三个方面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1、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要求。担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在下列12项条件中,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评审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
(1)有省级以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证书;未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档案须全部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编制有4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各项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有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10万字以上,或者有编辑内部发行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20万字以上。
(3)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本单位获全国、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1次以上,或者本人获全国、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或个人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1次以上。
(4)起草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文件并被采用10件以上;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者,须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
(5)具体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定(升)级单位数,申报副研究馆员者达10个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达20个以上。
(6)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1项以上,并被省档案局推广。
(7)撰写档案专题介绍、档案法制建设等宣传材料2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发表档案通讯报道稿10件、共5000字以上。
(8)组织档案法规、档案工作业务检查或考核1次以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本系统或市以上档案局采用、推广。
(9)档案咨询服务机制创新1项以上,获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档案收集、分类整理、鉴定等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办法1项以上,并被市以上档案局采用。
(11)档案著录标引条目1万条以上,或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开发等现代化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
(12)清理、鉴定档案,在市、县档案馆工作者2000卷以上;在省级档案馆工作者4000卷以上。
2、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要求。担任现职以来,认真开展档案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在下列9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
(1)编写档案专业培训讲义并被采用10万字以上,或者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系统地讲授档案专业课程60课时以上;或主要参与了省级培训教材的编写。
(2)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上级部门下达的较大规模的档案工作调研活动1项以上,所写的调研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被市以上档案局采用,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3)在档案保管、保护的方法和技术方面有创新,并被市以上档案局推广1项以上。
(4)被列为省档案科学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并有1项以上成果(由省档案学会提供人才工程档案证明)。
(5)积极参加档案学理论研究,有1项以上成果在全国或全省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会议名录证明)。
(6)至少对1名档案人员的档案学术研究进行了指导并至少有1项成果参加省档案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7)有山西省档案学会评定的全省档案学优秀成果奖或跨世纪档案人才工程三等奖以上;或者有山西省档案学会推荐、中国档案学会评定的全国档案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上述奖项不含评审当年所获三等奖和优秀奖项,不含任现职前所获奖项)。
(8)参与1个以上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发,其成果已在本单位或一定地区应用。
(9)担任山西省档案学会理事会成员、山西省档案学会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档案学会、山西省档案学会分会、专业系统档案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以上,主持或参与组织省、市、专业系统档案学术交流活动1次以上。
3、著作、论文要求
发表著作、论文要求按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且申报时提供的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著作、刊物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由单位人事处负责检索并在检索页上盖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副研究馆员:担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全国统一书号,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超过2000字的专业论文1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超过2000字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研究馆员: 担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全国统一书号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且有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500字),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2)有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6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500字),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相应规定本科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规定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破格条件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档案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从事档案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研究馆员,从事档案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从事档案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研究馆员,从事档案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
1、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方面,比照正常晋升人员具体量化条件的规定:申报副研究馆员者,要求满足12项中的4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要求满足12项中的6项以上,且其中(2)、(4)、(5)项量化条件依次为:
(1)有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20万字以上,或者有编辑内部发行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60万字以上。
(2)起草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文件被采用20件以上。
(3)具体指导本地区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定(升)级单位达到20个以上,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全部通过目标管理考评定(升)级,被评为同级档案工作先进系统。
2、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方面,比照正常晋升人员具体量化条件的规定,申报副研究馆员者 ,要求满足9项中的2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要求满足9项中的4项以上,其中(7)项为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者必备项。
3、著作、论文要求。担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论文。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全国统一书号,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超过2000字的档案专业论文2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超过2000字的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3)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超过2000字的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全国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并有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专业论文6篇(每篇不得少于3500字), 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2)有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专业论文8篇,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2篇(每篇不得少于3500字)。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四)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填报《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附件5)和《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附件7),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进行审核,并将本部门所有事业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所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进行核准,省直所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核准。(上述三种表格各一式三份)
(五)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3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88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六)申报材料的内容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退休人员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附相应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贴小2寸免冠照片)一式3份(不装订)。
3、任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5年或7年内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不装订)。
5、任期内发表、出版的档案专业论文、著作原件与复印件及网上检索页。每一篇论文的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正文和版权页。著作应复印封面、前言(编著说明)、目录和版权页(A4纸复印)。
6、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个人获奖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以上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7、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示证明。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5份(研究馆员,2000—3000字;副研究馆员,1500—2000字。工作总结中需包含个人工作业绩符合量化条件的说明);答辩论文(1篇)一式5份。打印纸张格式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
9、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填写《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表格及填写说明见附件3、4),并用A4纸正反打印20份。申报研究馆员须填写《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表格及填写说明见国家档案局网站),并用A4纸正反打印30份。
10、论文、著作的网上检索页及所有复印件须盖推荐单位或人事部门的印章(破格晋升者,需附专题报告)。
(七)申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地点:太原市朝阳街78号,山西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办公楼二层216室);
联系电话:0351—4373996。
联系人:宋志强 宋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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