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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解释遏制劳务派遣乱象 |
http://www.hjrlrc.com 2013/8/3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6106次 |
完善司法解释遏制劳务派遣乱象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同在一条流水线上,拿的工资有高有低,福利待遇各不相同,节假日加班休假和加班工资也不能依法足额支付;遇到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两头“踢皮球”,维权难上加难……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直陈劳务派遣背后“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现象,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尽快制订专门的劳务派遣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正在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着详细规定。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意外情况”: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降低用工成本,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逐渐向企业、事业单位蔓延。只不过,在企业叫做“劳务派遣”,在机关事业单位叫“人才派遣”。大量劳务派遣工被“长期”安排在重要、不可替代的岗位工作,用工人数也日益攀升,符合“三性”要求的比例较小。伴随其后的是“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等乱象。
以高校为例,据调查,派遣制教师基本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其收入往往只及同岗位在编职工的一半;大部分人的社保缴费每月只有百元左右,社保水平几乎属于社会上的最低档次。此外,他们的民主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不能参与干部选拔,也很难入党、提干、晋升;在学校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参与学校事务。更令他们感觉内心失衡的是:缺少业务进修的机会,多数不能在学校评职称,即便通过社会机构评上职称的,退休金也无法与职称挂钩。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郭稳才建议,应当进一步科学合理界定“三性”岗位,虽然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进一步界定,但仍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因此,他建议用限定辅助性岗位存续时间来堵住漏洞。同时,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限制,如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上限等。双管齐下,对滥用劳务派遣行为进行遏制。
全国政协委员董秀彬也表示,要真正推动实现“同工同酬、同岗同权”,需要更加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如明确规定,只要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合同制职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付出了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用工单位就必须为他们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福利待遇等各类薪酬项目。
“目前最紧迫最要害的是,尽快出台劳务派遣相关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郭稳才委员说,真正落实了同工同酬,滥用劳务派遣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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