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能把合伙人随便除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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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无论你是否真的“无法胜任工作”,只要你不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张某、谭某均无权将你除名。更何况张某、谭某只是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卸磨杀驴”的方式来,达到将你赶走、独占既成利益的非法目的。 ○读者徐美姗问: 我与张某、谭某三人大学毕业后,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合伙创业,并在亲朋好友、银行的借贷下,各自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经过四年的打拼,至今公司不但已经走上正轨,且赢利颇丰,前景大好。可自一个月前以来,张某和谭某认为我在公司的作用不是很大,甚至有没有我都已不再影响公司日后的发展,加之有时我对他们的一些偏激做法不支持,而提出要我退出合伙。因遭我拒绝,他们遂将三份利润分配改成两份,由他们两人吞占,并以我“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强行将我除名。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法官颜东岳答: 张某、谭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张某、谭某无权将你除名。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名的法定条件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即合伙人“无法胜任工作”并不在其列,故无论你是否真的“无法胜任工作”,只要你不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张某、谭某均无权将你除名。更何况张某、谭某只是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卸磨杀驴”的方式来,达到将你赶走、独占既成利益的非法目的。 另一方面,张某、谭某的除名程序不当。《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而张某、谭某的只是口头通知将你除名,自然对你没有约束力,也不能对你产生退伙的效力。 再一方面,如果张某、谭某我行我素,你可以诉请法院确认该强制除名行为无效。因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张某、谭某对你的除名,从实体到程序均属违法,相信你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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