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目标直指目前国内用工市场中混乱的劳务派遣现象。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对于劳务派遣所存在的“N宗罪”,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当天的人大常委会上直言不讳。
据一位代理过多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律师介绍,为了减低用工成本,很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通常使用的一招是“逆向派遣”,所谓的“逆向派遣”,就是企业将原来与其签订合同的职工,转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后者派遣到企业来。
这种“逆袭”不仅仅发生在民营企业中,江苏省曾在去年进行过一次省内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逆向派遣”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尤为明显。
而这些国有企业则大多是为了规避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很多国企一线职工工作快满十年,又都从事低技术含量工种,比如电信公司的接线员,企业从未来用工的角度考虑,肯定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熟悉情况的律师表示。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乌日图表示。
为此,在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一审稿中,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有参与起草的专家透露,一审稿中有两个字眼的变化值得关注。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是用“劳务派遣一般在……”的表述。
“从‘一般’到‘只能’,就是在收口子。”上述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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