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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http://www.hjrlrc.com 2013/8/7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849次 |
关于印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处室,各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科研队伍建设,实现科研项目与工作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管理系指针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列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级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各类计划内科学研究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推广并有引导资金的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按照计划、合同、委托形式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三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领导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科研工作领导组对项目征集、立项申报、开题论证、研究开展、成果验收、推广应用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开展科研项目征集活动。 第六条 厅属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年度项目需求。项目的提出应符合山西社会发展规划,能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有利于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宏观决策。 第七条 领导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遴选,确定选题,选出厅年度重点科研项目,对重点科研项目组织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明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团队、完成期限等内容,并按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九条 各类科研合作协议均需经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需按照有关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领导组审查批准后进行审报。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对于年度重点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或签约,不能擅自更改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计划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未按期开展研究的项目,经领导组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的管理方式。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安排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按规定提交结题有关成果资料,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按照立项的标准和要求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组应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成果鉴定等材料备案,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五章 经费监管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纵向和横向两类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申请立项需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依照科学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到位后,在领导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实施情况的具体要求支配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研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项目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日常科研业务管理。
第六章 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凡经领导组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有关协议和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成果应用推广由领导组统一规划,有效推动科研成果在工作实践中的应用。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评选。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秘密的信息和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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