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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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降低企业风险,充分发挥社会共济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伤保险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划分标准,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各种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划分,按照劳动部《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不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范围的,以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二、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工伤保险在按行业划分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中实行基准费率基础上的费率浮动。具体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一l0级或发生一起劳动能力被鉴定为l一6级或发生死亡一人的工伤事故,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120%,三年内再次发生伤亡事故的,再上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150%。
(二)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10级或发生一起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6级或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工伤事故且一个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超过当年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100%以上的,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两档,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因发生工伤事故实行费率上浮的用人单位,连续三年再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第四年下调执行基准费率。
(四)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一档,执行基准费率的80%。
(五)参保单位连续五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奖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两档,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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