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发生劳务纠纷时,如何界定管辖权?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为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为用人单位(也被称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工作的事实。这种劳务派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用工单位降低人力成本,避免就业风险,以及便于人事管理。
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式的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式的就业,“劳务派遣”式的组织。
“劳务派遣”式就业:“劳务派遣”式就业是一种非正规、非正式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雇员,派遣机构受雇于雇主;但是,劳动者由雇主雇用,并受到相关企业规定的管理,雇主和劳动者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与其他各种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式就业有着固定期限和依赖性就业的特征。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一种与传统企业不同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仅以劳动力资源为基础的劳务活动。它通过派遣雇员为雇主工作赚取利润的方式来生存和发展。
“劳务派遣”式的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式工作安排是生产要素的一种新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部,只有营利性的劳务提供经营机构安排某些临时性,特殊工作或者非固定需要工作安排的形式。
那么,当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案件时,哪个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能够进行裁定呢?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负责对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但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因此,劳务派遣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采用一裁终局制度的原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不服仲裁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实际工作地区的劳动合同时,工人的实际工作地址可能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性管辖权并不重要,只适用于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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