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税务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而营改增之后,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又有了很多新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理一理。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务派遣服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缴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缴税,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征收率(5%)。
(三)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缴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对计税销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差额扣除部分按零税率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可自行按零税率开具增值税。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就差额扣除部分在同一张发票上按零税率开具。
注: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按零税率另行开具(不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的征税部分销售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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