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中劳务派遣制度的讨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经济结构和产 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产生和发展。20世纪年代后期以来,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快速普及。但劳务派遣制度“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发展问题,例如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又如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稳定性保障较差等等。2013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具有现实意义,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劳务派遣制度修改之进步 与旧有规定相比,2013年《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制度作了多处 修改和细化,尽力在立法的层面做出更规范、 更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管制,完善制度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提高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由于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加之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较低,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差,实践中曾发生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较难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为此,新法中强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用核准主义取代旧有的准则主义,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规制,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并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符合的法律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增加对“同工同酬”的解释新法第63条进一步规定“同工同酬”。制约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劳务派遣工资水平较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合同制职工的福利待遇,二者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用工成本因此大 大降低。修改中对 “同工同酬”作进一步的规定,利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地位。但“同工同酬”的标准如何确定?“工”是指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还是其他呢?“酬”的内容包括什么,包括福利吗?这些还需要在实践中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岗位对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作出“三性”的严格限制,是新劳务派遣制度的亮点之一。新法第66条统一规范了“三性”的定义。“三性”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旧有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表述中,“一般”二字用语模糊,法律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将模棱两可的“一般”二字换 成“只能”,提升了法律规范可执行性。
(四)增加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或者不没收但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甚至,对劳务派遣单位还可吊销其行政许可资质。法不严不足以惩戒,对劳务派遣的违法主体规定更加严厉的违法责任,是有效管理劳务派遣市场所必须的。
二、劳务派遣制度修改之讨论
(一)明确界定“辅助性” 临时性与替代性的界定引发的争议并不大,但辅助性却引起了公众们很大的争议。“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的语义含混不清,不 同企业的主营业务各有不同。在一个行业是属于主营业务的, 在另一个行业不一定属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的标准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这些问题尚不明确。
(二)新旧规定的矛盾《劳动合同法》的第58条没做修改,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新法中第66条却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维持两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用工岗位上的存续时间被限制在六个月内。《劳动合同法》同时还强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要进行再派遣,等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至少同时写出四个岗位,其中三个岗位需要提前空置或者届时腾空,如此的制度设计是脱离了 社会经济现实的。
(三)“逆向派遣”的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在其所在地和按其所在地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用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用工单位使用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必然可以节省一笔社会保险费用,这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内部劳动者之间形成明显的差距,新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三、结语
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还不完善,尚处发展阶段。新《劳动合同法》的 对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根据现有实际情况,面对日益增长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其经济贡献之间的矛盾,还需进一步出台劳务派遣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引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集团总部:胡经理
联系电话:15525487788
集团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A座22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