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 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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