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四大原则山西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派遣形式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服务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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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包括招聘、面试、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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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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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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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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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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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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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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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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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 (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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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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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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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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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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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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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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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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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情况协调处理(工伤、医疗、生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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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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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员工的退休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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