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合同为标志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经苍山县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招聘,到该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从事打扫卫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地点及报酬。2011年9月28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腰部受伤,后被工地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因工伤认定需要,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要求提供证据时,王某表示只能提供两份证人证言。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职工提供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本案中,王某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工作时间短,公司尚未制作申请人的工资单、考勤表等,王某很难举出证明力较强的书证,只能举出证人证言的证据。而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还要看证人的身份,一般来讲,职工同事的证言比较可信,而职工亲属及其他人的证言证明力就要小的多,甚至没有证明力。王某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其中一位证人并不是其同事,只是当时在人才市场招工时的共同应聘者,并未到该公司工作;另外一位证人虽然自称是同事,但是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公司职工,而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中并没有此人,故其证明力不够,同时王某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王某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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