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劳务派遣成侵犯职工权益挡箭牌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着重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其不但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还细化了对如何界定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而此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用工责任,采取了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日期的临近,采取逆向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真假派遣
据劳动法专家、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梁智介绍,真正的劳务派遣应是,先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
而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这实际上是假派遣,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梁智说。
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认为,企业之所以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是为了法定的用工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遵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则可能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特别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逆向劳务派遣成为了侵犯职工权益的挡箭牌,扭曲了原本正常的劳动关系。”梁智说。他认为“逆向劳务派遣”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在职员工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更为严重的是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风险增大
“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梁智说。他建议遭遇逆向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就可以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的逆向派遣呢?梁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劳动者是否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在用工单位工作。第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第三,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时福茂认为,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着重解决劳务派遣问题。采取逆向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除此之外,还对三性做了细化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修正案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做了更细化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从其他方面举证困难,据此起诉用工单位,也可以胜诉。”时福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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