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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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将对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14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1)、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须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报告材料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存在违法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4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填报要求
市人社局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218室)。 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本级所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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