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输往香港普通劳务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公司间不正常的竞争,贯彻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商有关部门,特制订《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一)为有利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从中国内地输往香港的普通劳务系指香港所需要并获得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的普通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开展输港劳务业务的内地公司须是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输港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四)公司须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71号)的规定办理输港劳务人员的出境政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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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须将合同及有关材料报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批准,并领取任务批件,凭批件办理输港劳务人员的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六)公司开展输港普通劳务,必须符合港英当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好人员素质关,不得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派往香港工作。
二、审批
(七)输港普通劳务由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会签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一司)审批,并办理任务批件。
(八)公司报经贸部审批输港普通劳务时,须提供如下报批材料:
1.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影印件);
4.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发给雇主的该批劳务的批件(影印件);
5.输港劳务人员花名册。花名册须列出劳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赴港后新工种、原工种及现工作单位并加盖公司章;
6.公司向雇主收取一次性服务手续费用的收据(影印件);
7.需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
(九)输港劳务人员合同期未满而需调换人员时,仍须报经贸部审批,报批时除须说明更换理由外,应附上与雇主新签订的雇佣合同及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同意更换人员的新批件(影印件)。
(十)经贸部在审批时有权审核输港劳务人员的出国人员审查表、劳务合同原件及个人合约等有关材料。
三、合同
(十一)公司须在确定香港雇主已获准从内地雇佣劳务后,方可与雇主商签劳务合同,不得以旅游、考察及培训等名义将劳务派往香港。
(十二)公司须按经贸部制定的输港普通劳务合同的格式及要求与香港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不得增、删、修改其中的任何条款而不利于我方,更不得采用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方式变相更改劳务合同。
(十三)公司须直接与香港雇主商签合同,严禁与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更不得与中间商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十四)公司与香港雇主签订合同后,若因故未能将人员派满,雇主又再次要求选人派出,公司须与雇主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不得使用原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用统一笔迹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公司章,在工资页上双方须签字确认。
四、选派
(十六)公司在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后,应即着手进行劳务人员选审工作。
(十七)地方公司只能在本省、市范围内选派劳务;中央部委公司只能在本系统范围内选派劳务;如需跨省市、跨系统选派,须事先征得经贸部及有关具有出国劳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同意,并需在报批时说明情况。
(十八)各公司应注意选派政治素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劳务人员赴港工作。
(十九)劳务人员初步选定后,应即开始进行人员的政审工作,在取得劳务人员的政审表等基础资料后,公司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二十)劳务人员赴港前,公司要对其进行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职前培训,宣讲劳工守则及香港当地的有关法规等。
(二十一)公司应注意做好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家属的工作,保障劳务人员的顺利派出。
(二十二)劳务人员赴港前,公司应同所派劳务人员分别签订合约及收费委托书,明确职责,保证所派劳务人员工作期满后能按时返回内地。合约及委托书等应由律师事务所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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