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关于行政合同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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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案件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行政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因签订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诉讼中,竞争权人作为原告起诉,与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行政合同实施过程中,相邻权人起诉,依照行政合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行政合同案件中其他可能与行政合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总是处于优势主导地位,享有监督、制裁等行政优越权。同时由于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职责,行政合同中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都能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力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行政主体不应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只有行政相对方才享有起诉的权利。行政合同案件中的适格原告的条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适格原告资格条件基本相同,即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都有原告资格。
3、行政合同案件的被告。
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案件中的被告也应是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适格被告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法享有监督、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三是委托相关组织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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