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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http://www.hjrlrc.com  2014/11/16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140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01     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0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03     外国人来晋工作许可

04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06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0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

08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情况

项目序号  01

项目名称  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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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序号  02

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88项。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意见建议栏

备注   

 

项目序号  03

项目名称  外国人来晋工作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外国专家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4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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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序号  04

项目名称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或社会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意见建议栏

备注   

 

项目序号  05

项目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或社会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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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序号  06

项目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意见建议栏

备注   

 

项目序号  07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或社会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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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序号  08

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审批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或社会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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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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