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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http://www.hjrlrc.com  2014/6/20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1884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学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66号)精神,为有效扎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山西保监局内设处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内设部门,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及其内设部门,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学会及其内设部门。上述机构原则上须设立或开业5年以上。

   2.“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山西保监局正式在职且原则上连续在保险监管系统工作5年以上人员。

   3.“全国保险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学会等在职且原则上连续从业5年以上人员。

    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特别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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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社部函〔2014〕66号文件精神,全省保险系统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6个,其中面向保险监管机构1个,面向公司和社团组织5个(其中至少推荐1个中小保险公司的候选单位);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劳动模范候选人10名(至少推荐3名中小保险公司候选人)。另外,原则上至少推荐1个中介机构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或1名中介机构劳动模范候选人。

    山西保监局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各省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2名劳动模范候选人(至少1名为一线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践行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或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积极投身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单位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重视思想、组织、作风和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开展文明创建、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监管机构模范践行“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核心价值理念,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在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保险机构模范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积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认真解决保险消费者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消费者高度评价;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在完善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无影响面较大的群访群诉和其他不良记录。

    3.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深化企业改革、强化风险防控、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和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对行业产生典型示范作用。

    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较高社会赞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强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开拓进取,工作一流,在依法严格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行业改进服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诚实守信,讲求信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有优秀的服务事迹和较好的个人业绩,无消费者投诉等不良记录。

    3.长期工作在基层服务一线或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保险业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工作中积极创新,形成示范效应,在深化企业改革、强化风险防控、转变发展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

    5.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6.在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服务、保险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机关或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推荐对象要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未经单位内公示的,不得列为推荐对象。

    2.拟推荐对象应在所在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保监局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党委宣传群工处负责实施。各省级保险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推荐工作。省级公司应负责审核本公司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山西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名单,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4.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在省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的推荐单位及个人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劳动模范评选中一线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下同)和社团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的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推荐。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推荐对象是企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社团(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企业、社团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其中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社团或社团负责人还须征求民政部门意见(附件7、附件9)。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均须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8)。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事故,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行为的单位,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山西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参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杜绝暗箱操作、伪造身份或事迹等问题。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停止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1.各参评单位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2)、《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各参评单位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保险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6)、《企业和社团征求意见表》(附件7)、《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和社团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3.初审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请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保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irc.gov.cn/)下载。

    四、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保监会将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保险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保监局成立山西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山西地区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保监局党委宣传群工处(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每个省级保险机构作为一个参评单位参加评选推荐,协会、学会分别作为一个参评单位参加推荐工作。各参评单位应成立相应推荐机构,并确定1名评选推荐工作联系人,于2014年6月6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报山西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保监局党委宣传群工处

    联 系 人:姚俊峰  高宇琼

    电 话:0351—7551692   7551690

    传 真:0351—7551695

    邮政编码:030012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写字楼2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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