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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
http://www.hjrlrc.com  2014/6/17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4147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43号

 

太原《富士康科技集团》大量招聘普工,暑期工

男女不限,16.5---35周岁,烟疤,纹身,体检不合格,可包进。工资待遇底薪:1800综合工资3500元。常年招聘,<招校园,县,市,代理》代理待遇优厚,介绍一个人返钱300---500元回报,无需投资,只要勤劳就会有回报。富士康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不代表富士康。联系山西红杰人才市场、主管,电话:0351--5241147:7562287:15534070939,.咨询QQ:939875214。QQ534822218 红杰人力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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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确保完成2014年就业目标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年度内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各市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10%~15%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50%。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原则上可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规模。

    三、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协商稳定劳动关系

    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要带头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晋办发〔2013〕16号),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企业方和工会共寻对策,共克时艰,做到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鼓励其他困难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指导困难企业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通过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鼓励职工在约定的时期内,到其他缺工领域劳动。约定期满,劳动者返回原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避免引发劳动纠纷。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违规裁员、恶意造假、规避裁员报告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被裁减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

    (一)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3.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报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审核认定。

    六、相关操作程序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程序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省社会保险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及清偿手续。

    (二)失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困难企业账户。企业同时申请享受岗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明、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七、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对困难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研判,提高帮扶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困难企业基本台账,每月汇总统计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政策补贴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资金总额等。从2014年6月开始,各市每月底将本行政区(包括所属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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