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该条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此可见,组织性是用人单位必备的属性,合法经营资格并非用人单位必备的属性,亦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再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述规定亦可反映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职业病时,可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可见,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尽管法院可能会因劳动者无法提供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卡而拒绝受理。
综上,只要劳动者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并遵守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那么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这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无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任职的劳动者可以与在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任职的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待遇,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还可以要求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赔偿因无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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