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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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近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今天起,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将给我市职工带来众多利好。 《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新办法三大亮点 参保范围扩大 以前,我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新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缴费费率降低 以前,我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新办法中,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暂定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这一规定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奠定了基础。 享受待遇提升 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在保障项目上,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留了原关于职工产假和休假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规定,并将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将我市现行的生育津贴标准与省新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统一到省定标准。 新办法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三大类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 它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并由用人单位将支付结果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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