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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新”规定之4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透露,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但是,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安全防范能力还有待于加强,这就需要从提高劳动者素质着手,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性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在新《安全生产法》第18条中看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25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本条还明确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劳务派遣以及实习生需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系列规定。第25条第2~4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26、2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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