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劳务派遣工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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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一种用工形式,在三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在工伤之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回答。
【案例简述】
应届毕业生张某应聘到某县商贸公司工作。但是该商贸公司提供给张某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用人单位填写的却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张某并不了解这其中的区别,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该商贸公司随后将张某派至某大型超市担任促销员工作。
某天,张某在整理货物时从高处摔落,致小腿骨折。事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但是就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三家单位却相互推诿,都拒绝承担责任。张某一时陷入到不知道该找哪家单位维权的窘境。
张某的遭遇,是当前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侵害的一个缩影。
【解读劳动派遣】
劳务派遣是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一种用工形式,在三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最弱势的地位。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劳务派遣用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2009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达2700万。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后,省各级工会将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将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
上述案例中,假设张某将情况反映到用工单位所在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组织专人就此事展开调查。如果张某所述情况属实,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把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给县总工会,由县总工会作出处理意见。
此案中,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要责任,商贸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县总工会在与两家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两家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如果两家单位仍拒不纠正,县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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