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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四“风险”应届毕业生不可不防
http://www.hjrlrc.com  2015/1/18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6066次
初入职场四“风险”应届毕业生不可不防
----太原红杰人力人才网

风险一 试用时间长短任意定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遭拒绝。
法官释法
试用期长短有上限 工资多少有下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就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一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一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风险二 用“三方协议”做幌子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小赵应届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是: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签了“三方协议” 仍应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
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风险三 签约时不让员工细看条款之中暗含“猫腻”
为了能够留京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四处奔波后,小徐如愿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培训前,人事经理向小徐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一系列材料。在人事经理的催促、示意下,小徐尚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兴冲冲地在几处落款位置签好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需立即前往该科技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感觉被公司蒙骗的小徐找到了人事经理。至此,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中,于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释法
签约时务必细看 不明白的别乱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小徐即是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才导致其不了解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想当然的以为该科技公司在北京,则自己的工作地点也一定在北京。然而,实践中,或是由于时间匆忙、或是由于材料众多,未经仔细浏览、阅读就签名的劳动者并非小徐一人。但是,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
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等。如遇部分条款中留有空白,则要及时进行勾画,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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