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读者小刘致电本报“民生热线”称:“我在私营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由于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招聘职工的档案需要委托有关单位管理,我想了解关于流动人员人事代理的相关事宜。”
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的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因私出国政审;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由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由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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