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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http://www.hjrlrc.com  2013/8/7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707次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发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1年以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文件要求,各地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大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了一大批劳动者成功创业。为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合理规划,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逐步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加强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总体目标

    (一)创建标准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达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规定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孵化基地已由各市、县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由所在市、县给予一定的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扶持,并能在全省发挥示范效应的;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创办者应为初次创业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且实体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

    3、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率应达到85%以上。

    (二)创建目标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有效发挥示范效应为目标,按照“均衡发展,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原则,重点围绕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和总体布局,重点扶持孵化成本低、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全省形成区域合理、具有各自产业和孵化服务特色及不同扶持人群的省级示范网络。

    在产业上,注重发展加工型、服务型、商贸型等不同的产业配置,重点扶持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

    在区域上,注重向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倾斜,重点扶持经济基础薄弱但创业工作突出的地区;

    在群体上,鼓励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等不同群体集中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对申报基地与已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在产业类型、规模、扶持人群等方面相似的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除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明显的,一般不再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十二五”期间,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达到20个,成功孵化创业实体2000户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通过有效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全省每个市、县都至少建立一个创业孵化基地。

    二、认定退出制度

    (一)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由所在市、县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资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初审和筛选后,确定拟评估考核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研究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完善规范,在此期间,基地要按照省规定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服务制度,提升创业孵化管理服务水平,认真总结示范经验。对达到完善规范要求的,可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扶持。

    (三)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需扩大基地规模或增加孵化实体户数,且需享受省资金扶持政策的,需在实体入孵后十五日内进行申报,经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同意后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对在孵创业实体制定一定的出孵标准,逐渐使创业实体入孵和出孵实现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效果。出孵标准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按季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实体出孵情况(低收入出孵实体名单、去向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五)对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政策满三年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采取以下政策:

    1、对孵化管理服务到位、总体孵化成功率高于60%(含60%)的,可继续作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新入孵实体给予三年的相关补贴政策。

    2、总体孵化成功率低于60%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享受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入孵实体,仍可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期满。

    3、对总体孵化成功率低于60%,但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数量达到入孵实体总数70%以上的,可转为省级创业园区,不再享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政策。

    三、具体扶持政策

    (一)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为创业实体提供进驻评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给予创业管理服务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根据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补助1-3元,具体按基地所在区域及房租标准确定,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实体享受场地租赁费补贴不超过三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补贴政策的实体名称、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

    (三)建立入驻实体正生产经营情况与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的挂钩机制,对入驻基地半年以上达不到规定正常经营率要求的创业实体,要扣减其一定的资金补贴。

    (四)对孵化基地30%的入驻实体均达不到正常经营率要求的,停止拨付基地相关补贴,给予其6个月的整顿恢复期,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补贴。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五)对产业类型与已有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相似或相近,但孵化效果好、对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具有示范效应的,也可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级给予一定的创业孵化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评估考核的结果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制度和服务能力建设,要有突出醒目的标识并统一悬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实行统一规划的入孵化实体管理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公示、财务管理和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等工作制度。要加强对创业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入驻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孵化服务。

    (二)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按规定为入驻实体提供基本的创业孵化服务。有条件的要在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财务代理等综合服务。也可委托社会专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承办相关事务。要根据入孵实体的实际需求设置服务项目,特别要把融资、产品市场开拓等服务项目列为重要服务内容,既能提供一般性的基础服务,又能提供个性化服务。要通过提供有效的服务来降低入孵实体的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动态监督管理。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要统一安装省开发的管理服务软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创业孵化管理服务、开业状况、生产经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管理服务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的同时,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服务水平、孵化服务效果、示范功能的发挥情况等进行单项或全面的评估考核,推动基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政策落实。

    五、其他要求

    (一)要建立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情况、经验总结和数据统计上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经验宣传和示范推广工作。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季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上报开展基地管理服务及孵化基地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按照省统一要求,做好经验总结交流、示范推广等工作。

    (二)基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制度,协助做好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指导服务等项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创业孵化基地先进做法和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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