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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2019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年薪、补贴及科研费!
http://www.hjrlrc.com  2019/2/27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922次

山西师范大学2019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年薪、补贴及科研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早日实现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办学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围绕学科攀升计划,以进一步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为宗旨,大力引进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学科方向、新兴学科以及紧缺学科的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招聘、分类引进、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工作原则,突出"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鼓励团队引进。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条件


第四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国家的院士。

(二)第二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1.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3. 中组部国家高级人才计划专家;

4.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5.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6.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7.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

8. 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或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一名)、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国内外公认的拔尖人才;

9.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或"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10. 国家级教学名师。

(三)第三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1. 长江学者青年项目人选;

2. 国家高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 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计划人选;

4.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6.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7.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8.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9.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10. 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入选者;

11. 兄弟省份学者计划入选者;

12. 国内外著名高校的学术带头人;

13. 其它与前述条件相当的国家级青年高层次人才。

(四)第四层次:

获得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两项者。

1.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

2. 近3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A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3. 文科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项;理科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奖励1项;

4. 专业技术职称为副高级以上。

音乐、美术、书法、传媒及其他学院部分紧缺专业适当降低。

(五)第五层次:

国内外高校毕业的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紧缺专业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依据学习背景、学科类别和学术水平分为两档:

A档:

理工科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A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IA级以上论文1篇,IB级学术论文2篇。在读博期间有出国访学经历的优先;(物理、化学、生物类增加1篇IB级学术论文)

文科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A级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IB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1篇为IB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B档:

理工科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B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IB级以上论文1篇,IC级学术论文2篇。

文科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C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IC级以上1篇和被CSSCI或北大核心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音乐、美术、书法、传媒及其他学院部分紧缺专业(以当年学校认定的目录为准):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山西师范大学权威刊物级别认定目录(2016版)》认定的IC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被CSSCI或北大核心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学术论文署名导师排名第一,应聘博士排名第二的,视为应聘博士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非第一的,减半对待)

对于无法纳入上述引进序列,而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方式协商引进。各单位可向人事处提出拟引进人员的引进必要性及其工作条件、待遇等特殊申请报告,启动特殊人才引进程序,由学校相关机构确定聘用方式和引进待遇。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一人一议、一队一议、发展为先、按需支持"的原则,聘期内,参照下述标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待遇。

(一)第一层次:年薪面议,提供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及安家费(税后)200万元;实验性理科科研资助费1000万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费500万元,科研启动费500万元),非实验性理科及人文社会学科科研启动费300万元。

(二)第二层次:年薪不低于100万元,提供120平方米左右住房及安家费(税后)100万元;实验性理科科研资助费500万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费300万元,科研启动费200万元),非实验性理科及人文社会学科科研启动费200万元。

(三)第三层次:年薪60万,提供100平方米左右住房及安家费(税后)70万元;实验性理科科研启动费200万元,非实验性理科及人文社会学科科研启动费100万元。

(四)第四层次:除享受国家工资外,提供过渡性住房(约30㎡单间博士公寓)及安家费(税后)4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科50万元,文科20万元。

(五)第五层次: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安家费(税后)25-30万元(A档30万元、B档25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0万元、文科5万元;提供过渡性住房(约30㎡单间博士公寓);前三年岗位绩效按照副教授标准发放,第四年开始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享受对应的岗位绩效。

(六)引进团队事业发展费:一队一议原则。

第六条 在我校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引进人才符合国家及山西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引进人才申请落实国家、山西省给予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按照山西省《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53号),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纳入临汾市人才计划;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上学问题。

第七条 配偶安置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自身条件,妥善解决其工作问题。

1. 配偶已参加工作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人事关系调入学校;

2. 配偶具有博士学位,但不符合博士引进政策者,学校安排工作,并办理入编手续,享受第五层次B档一半的安家补助费及科研启动费;

3. 第五层次A档及以上人才或紧缺专业急需的博士(后)的配偶,具有硕士学历者,按学校人事代理政策安置到学校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4. 配偶为本科及以下学历者,学校安排临时工作;

5. 引进人才调离学校,其配偶享受了学校安置政策的,其配偶应同时解聘。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每年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条 建立人才引进工作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院要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积极做好人才的引进条件、工作任务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聘用的引进人才,由人事处为其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程序:

(一)学校发布招聘公告

(二)应聘人员提交申请(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学历学位证书、能证明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院所初评

院所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科方向、学术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确定应聘人员来校面试。

(四)面试考核(第一至三层次引进人才不需要面试考核)

人事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院所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组成面试小组,邀请应聘者进行公开学术答辩及专业基础课试讲,对应聘者的学习经历、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评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将评估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拟引进人员体检

(六)签订聘用合同

人事处明确引进人才及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并报请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自引进人员报到之日起,学校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引进人才在我校的最低服务期原则上为8年。

第十四条 为引进人才提供的待遇只在引进时享受一次。引进人才同时满足校内和校外待遇时,同种待遇只享受最高项,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引进人才,尤其注意引进能够填补学校学术学科空白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起重要作用的学科,在引进成功后,学校给所在学科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方案(试行)》(晋师党字〔2017〕1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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