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红杰职业介绍教育集团首页
山西太原红杰人才市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大中型生产线项目承包、物业管理、保险代缴、现场招聘,山西招考信息、职业教育培训、0351-7339666 13073568899
关于红杰 | 特色服务 | 招聘电话:0351-7339666 / 13073568899
网站首页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企业招聘 全职招聘 人才求职 招聘会 猎头服务 招生信息 劳务派遣 派遣动态 就业指导
劳务派遣服务流程 兼职招聘 人事代理 资料下载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特色服务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劳务派遣服务流程
现场招聘流程
红杰招聘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派遣动态 > 司法中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司法中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为您提供
http://www.hjrlrc.com  2019/1/9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954次

司法中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后,在实务操作中曾出现了不少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各得解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的规定。

【防止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自我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来逃避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通过与派遣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将被派遣劳动者招入单位劳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任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承担】

1、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的合同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集团总部:胡经理

联系电话:0351-2773828 18635148479

集团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A座227室



下一信息: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具备的条件——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权威机构
上一信息: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读 重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维权问题
个人注册步骤 | 企业会员注册步骤 | 红杰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红杰集团总部 网址:http://www.hjrlrc.com 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编号:晋ICP备13006282号-1  晋公网安备 14019202000672号
电话:0351-7339666 / 0351-6979666 传真:0351_5686108 手机:15364615581 QQ:116580434 mial:116580434@qq.com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