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如何享税收优惠
之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2015年第55号公告解读对此解释道:“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中,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上,政策制定者认为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而不属于用工企业的职工。以此类推,劳务派遣人员应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但是这又违反了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因此有人疑惑了,劳务派遣人员到底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属于用工单位?
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但税收优惠适用情况的不同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归属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是“安置残疾人”。安置,字典解释为“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安放。”强调的是残疾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有收入、有保障。残疾人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就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而不属于用工企业。
但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其规定的是“从业人数”。从业,字典解释为“从事某种职业。”强调的是劳动者干工作,而不限于是谁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只在用工企业工作,因此应当属于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简单地讲,安置残疾人强调是谁的职工就在谁那里享受税收优惠,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强调给谁干活就在谁那里享受税收优惠,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企业干活,因此用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的规定也不同,注意区分,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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