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尽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订立了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中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有利于防止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暗箱操作。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之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得克扣按照劳动派遣协议应当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三,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即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诸如抵押金、保证金、派遣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如果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相关法律知识:
用5-6年的时间,在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业加以规范。根据以上发展劳务派遣业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步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劳务派遣企业
(1) 发展一批专业的劳务派遣合同公司
(2) 发展一批有规模的连锁经营劳务派遣企业
(3) 鼓励多元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
2.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 规定公益性劳务派遣企业的认定条件
(2) 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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