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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中的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http://www.hjrlrc.com  2018/6/1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791次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

(1)相关资质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37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对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具有完整的管理职责,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对被派遣员工的入职、在职、离职等进行全面管理,具体来说,在被派遣员工入职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进行必要的考核以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后,需要为其办理必要的入职手续,如签订劳动合同、填写入职登记表、明确工作岗位、明确薪酬福利等。在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对被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等进行管理。在被派遣员工离职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做好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福利、转移社保、转移档案、出具离职证明等。虽然由于劳务派遣的用工特点,上述管理内容尤其是在职期间的管理内容部分地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始终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因此,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产生矛盾时,劳务派遣单位将面临极大风险。像本案中所说的情况,被派遣员工离职时,需要到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未办理的话,一旦就是否离职以及离职时间产生争议的话,劳务派遣单位将面临极大风险,甚至可能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责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务用工关系,此关系是建立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的,同时劳务派遣是受劳动法律规制的一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实际用工主体,对被派遣员工具有一定管理职责,这种管理职责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二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转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而用工单位所承载的上述义务,更多地是需要通过其实行管理职责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全面地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管理,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将一部分劳动管理职责转移给用工单位,具体的方式主要是限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的处理,比如限定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条件、限定用工单位少付或迟付劳务派遣费用的条件、设定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等。

3、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本条是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同工同权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同工同酬的标准,丰富了同工同酬的涵义,使同工同酬原则更容易操作。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就明确了同工同酬的标准,“同工”是指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酬”是指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不是之前被曲解的相同基本工资或者相同固定工资,新法规定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能够纳入到工资范畴之内的甚至是非工资类的福利都需要执行同样的分配办法和标准。并且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原《劳动合同法》的补充性规定,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此项的规定由于缺乏行业统一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仍不强。

    二是加强了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根据此规定,争取同工同酬权利将不仅仅是被派遣劳动者一方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的话,劳务派遣单位也将会和用工单位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将迫使劳务派遣单位主动为被派遣劳动者争取同工同酬的权利。与被派遣劳动者相比,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的交涉中更有话语权,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也将变得更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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