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运营存在四大突出问题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雇人的“一工二主”运作模式,弥补了传统雇佣方式的缺陷,得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制度存在缺陷,当前劳务派遣运营存在四大突出问题,对以外来务工人为主题的劳务派遣员工权益造成严重危害,极易引发各类劳资矛盾纠纷,亟需相关部门重视。
一是监管失范,行业内部良莠不齐。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形式及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对准入条件并未作更严格的要求,又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管,以致于当前劳务派遣单位数量众多,组织形式各异,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都有,其间硬件设施、人员配备、专业素质、服务品质等方面差距很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资金少、承担责任能力较差的问题,还有部分机构存在中间盘剥劳动者报酬给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解决带来隐患,不利于劳务派遣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范围不清,劳务派遣泛滥严重。许多企事业单位看重劳务派遣员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出于规避雇主责任、降低劳动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需要,不采用各种方法置换正式职工身份,将原应续签合同的职工改为派遣劳动者,甚至采用逆向派遣,将原正式职工改为被派遣劳动者,或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时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成灾,让本是辅助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成为各行业普遍采用的主要用工形式,加剧了当前务工人员就业不稳定的危机,易引发劳资合同等纠纷。
三是待遇有别,员工权益无以保障。劳务派遣最典型的特征是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只有劳务关系,并不签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而没有合同做保障,劳务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在薪酬、社保、福利、奖金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同时,派遣劳动者往往被派往更脏、更险、更累的劳动条件中工作,缺乏教育培训和升迁晋职的机会,加入工会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因此缺乏归属感,又难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关系难明,诿责现象频频发生。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三方,由此带来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晰,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后,往往发生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此外也有劳务派遣组织联手用工单位而生存打压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从而为劳务派遣员工依法维权制造了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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