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五个被告同吃一场官司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一男子驾车将一位老人撞伤后,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了这一依据,赔偿问题本来很好解决。但因该男子系职务行为,且系劳务派遣至单位,而肇事车辆又是单位租赁的,导致这一交通事故案变得异常复杂,光是被告就列了五个。那么在这些被告中,最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损失。
2010年12月17日17时20分,本市某汽车公司司机徐某驾驶一辆黄色“威志”牌小轿车,沿南开区简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园南里时,遇市民郝某步行至此,将郝某撞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与郝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被诊断为T7、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主动脉硬化;颈椎退行性变等十项伤情,伤势严重。郝某为此住院7个月。随后,郝某提出,这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由于肇事汽车系一家汽车用品公司所有,徐某在事发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而其又是一家劳务服务公司派遣到汽车公司的司机,所以郝某一口气列了5个被告,将徐某、汽车公司、劳服公司、汽车用品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出庭答辩,其他四被告则提出,事故当天,被告汽车公司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急救费5000多元,另给付原告住院费6.8万元,被告徐某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南开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业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与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鉴于事故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徐某按责任比例负责赔偿。另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外的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汽车公司按责任比例扣除已支付部分后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60%的责任。被告徐某已给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原告应在得到赔偿款后予以返还。被告汽车用品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劳服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庭审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二被告在劳务派遣及租赁车辆过程中有过错,故该二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计3.5万余元;被告汽车公司赔偿原告截至2011年10月17日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计11.9万余元的60%,即7.1万余元(扣除该公司已给付的7.3万余元,原告应返还该公司2040元);同时原告还应返还被告徐某3000元。
集团总部:胡经理
联系电话:0351-2773828 18635148479
集团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A座33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