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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7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拓宽人才成长通道,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待遇对象
全省范围内,持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按规定获得与毕业证书载明专业相对应职业(工种)的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预备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落实待遇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今后在涉及以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事务办理时,对持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工种)中级技能(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对持有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与高等教育专科相同相近专业毕业生同等对待;对持有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工种)预备技师资格证书者,要与高等教育本科相同相近专业毕业生同等对待。
(一)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岗位条件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招聘报名、资格审核;
(二)各类用人单位新招(聘)用人员手续办理、起点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内部岗位竞聘和岗位工资确定;
(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四)在校和毕业学生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批准入伍的首次受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五)高等院校对口升学、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和录取;
(六)落实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高校在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和其他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和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等相关政策;
(七)人员流动手续办理,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和工龄计算。
三、强化待遇落实
各用人单位在制定单位人员招(聘)用、内部竞聘等工作方案时,要按照本通知中的要求将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政策列入其中。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所管理服务的对象办理方案审核(备案)、事务处理时,要把是否落实本通知中明确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政策情况列入审查内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所属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关学籍、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的查询和验证工作,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准确、高效的服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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