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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逆向劳务派遣应当无效
http://www.hjrlrc.com  2015/1/26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8169次
案例说明:逆向劳务派遣应当无效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例
2005年4月,周某进入红星食品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红星食品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并与中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红星食品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等事宜。同时,红星食品公司在未与周某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中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周某以中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继续在红星食品公司原岗位工作。自2008年下半年起,红星食品公司的业务非常繁忙,经常要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也只能休息一天,但是公司却从未支付加班费用。2008年11月中旬,周某向公司经理提出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要求。公司经理听后很生气,立即发函给中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终止与周某的用工关系。中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马上与周某取得联系,要求周某根据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并前往办理退工手续。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红星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确认派遣合同无效。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要求,并责令红星食品公司支付周某加班工资。
评析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它为解决我国的就业难题开创了一条新思路。不可否认的是,劳务派遣虽然发展快速,潜力巨大,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非正常利用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却不应被忽视。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到2010年底,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主要集中在央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呈现出“非正常繁荣”。而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日益增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属于“逆向派遣”。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却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逆向派遣”的实质就是假派遣,与“劳务派遣”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而且由于其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因而也违背了正常的法治理念:不得利用法律达到不正当的乃至非法的目的。在本案中,仲裁委实际裁决“逆向派遣”无效,实际用工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对用人单位不正当的法律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也是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一种处理方案。
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类似案件,一些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得不到较好地实现。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出台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制度予以明确与完善。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法理”的原则和精神,对此类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指引用人单位作出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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