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太原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例一同工不同酬
案情:2010年起,深圳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
案例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1991年1月,张某入职某制药公司,任职期间先后被制药公司安排到下属的多家制药厂工作。2005年5月,制药公司安排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制药公司工作,但是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未发生变化。2011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制药公司也不让张某再继续上班。此前,张某已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原用人单位并未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应从入职时起连续计算,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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