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文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继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能经营。如今劳务派遣新规一年过渡期已满,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严格实施。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截至8月30日,我市共有27家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这些“持证上岗”的企业具备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资格。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公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构成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成为派遣公司的员工,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安排到用人单位,可跨地区、跨行业派遣。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新规实施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求“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且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的监督手段,造成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该行业,无力承担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提高了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50万元上升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进入门槛的提高将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阻挡在劳务派遣行业的门外。
同时,劳动派遣新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截至8月30日,我市共有27家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劳动派遣用工不超过10%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一些企业比较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同时劳务派遣工较为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上述业内人士称,但是一些企业在派遣工待遇上采取“同工不同酬”政策,派遣人员存在低薪酬、低福利、没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因此容易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上的比例,指出,“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为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同时,在派遣用工比例上,暂行规定中明确给予企业两年的过渡期。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这意味着,2016年3月1日前,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比例必须降到10%以内。
另外,新规确定了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类型,提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替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此外,“过去,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主体不清,常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上述业内人士坦言。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了责任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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