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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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省医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伤残津贴在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400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到20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即187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即187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0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000元。需补差待遇的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审批表》,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待遇补差金额由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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