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者(劳动者、人才)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是经营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统称。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权限为:
1、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晋单位以及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在我省设立服务机构、设立冠有“山西”行政区划名称的服务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相关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的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2、各市、县(市、区)单位设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服务机构需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3、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太原市以外的市、县(市、区)设立的服务机构,委托服务机构所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服务机构自身条件、从业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1)开展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政策宣传和咨询;
(2)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信息的收集、登记、储存、发布和咨询等服务;
(3)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洽谈提供服务;
(4)开展创业、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
(5)组织劳动者(人才)和用人单位求职招聘;
(6)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和输入;
(8)开展人才和职业能力测评;
(9)高端人才访聘;
(10)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11)组织人才交流或职业招聘洽谈活动;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有关业务。
三、进一步严格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和核发程序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各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或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通讯媒体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办理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一)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有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
2、有符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业务范围;
3、有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等;
5、有符合工商企业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6、有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7、有一定数量并具备相应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向服务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服务机构申请书;
(2)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拟任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3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2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6)服务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机构场所产权、使用权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冠有“山西”名称的服务机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如固定场所属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须在两年以上。
(8)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属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服务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动用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实地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查看申请服务机构拟开展业务的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初步意见。
3、批复并核发许可证
经研究,对同意设立服务机构的,印发批准文件、核发许可证,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单位)。
(三)其它相关工作
1、办理登记
取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其服务项目和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业务范围予以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需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2、设立分支
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变更终止
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四、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审验(年检)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没有办理年审手续的,许可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每年对管辖的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3月31日。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1、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经营情况;
2、服务机构按季报送经营信息情况;
3、服务机构服务台账建立情况(包括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以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招聘简章、合作协议等内容);
4、服务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情况;
5、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和资质证明、参加培训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6、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情况;
7、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照章纳税等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年检的有关程序
1、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工作总结及相关资质证照等材料;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应当做出明确答复和相应处理。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服务机构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年检报告,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务于每年4月初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新设立和年检未通过或吊销许可证的服务机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年检情况。
(三)严把年检审核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照年检内容认真开展年检工作,严把审核关,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要责令其停止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并将许可证收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年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数量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4、场所、设施、工作人员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5、一年内有2个季度未按规定进行季报工作的;
6、年度内多次接到举报,相关部门正在审查处理或经核实存在问题的;
7、年度内超过6个月未经营或者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8、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
五、切实抓好服务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关系着创业就业环境的公正和人才流动配置的合理有序,关系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意义尤为重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管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会同工商、公安、城建、物价等部门对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予以核实处理。同时,要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服务机构规范运行。
(三)积极推进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服务机构中积极开展以“诚信服务树品牌 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的诚信服务创建活动。要通过推行诚信服务制度、开展“诚信兴业”教育培训、进行诚信状况评估、建立诚信服务档案等系列活动,大力加强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要结合服务机构诚信评估,通过调阅服务机构的服务档案、专项检查、实地暗访、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确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合法化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