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银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解读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
《规定》)。我省首批794家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和个人,11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
据了解,《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省高院与各银行及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如公安、工商、土地、房产、证券等部门开展“点对点”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等单位通报,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据了解,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