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新闻内容的报纸向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工作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仲裁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仲裁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关于高温补贴的政策规定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经过调解,最终该单位的负责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温补贴,并承诺将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部政策法规为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该享受高温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像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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