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HW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8月,HW公司招聘了王某从事家政劳务派遣工作。2010年2月,王某在一次医院检查中,发现已怀孕。HW公司以王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要求H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为此,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H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这是一起因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不要继续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HW公司为王某的用人单位,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HW公司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解约。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HW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HR应对】
1、劳务派遣单位在员工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