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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新规定——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http://www.hjrlrc.com  2018/5/4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3185次

劳务派遣工的新规定

7月1日,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7月10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律动中国’fesco 2013年全国法律巡讲”公益普法活动第十站在太原举行。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或将促使企业将劳务派遣工成批“转正”。

劳务派遣只能以辅助形式存在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这些人派遣到某银行工作。看上去这些人在银行上班,实际上并不是银行的人。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已经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发展太迅猛,超乎想象。“原本仅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下称“三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工,实际操作中被部分用工单位滥用。不少企业劳务派遣工人数比正常用工人数还要多。”这种现象引发的问题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如同工不同酬、社保待遇有差异、职业发展受限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其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控制劳务派遣的数量,防止冲击正常用工;同时维护职工权利,纠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劳动用工的辅助形式存在。

劳务派遣“三性”岗位有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范围限定在了“三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内,但“三性”岗位如何认定?这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实践表明,“三性”岗位中,以“辅助性岗位”在企业中的使用最广。同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也提高了。”该负责人说,今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200万元”,还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违反以上规定,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处理现有的劳务派遣工?”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预计将有3种可能,一是将原派遣员工转成企业直接雇用;二是将部分业务以外包形式完成;三是继续使用派遣。“这照至少意味着,将有成批劳务派遣工被转正,这是一个好消息。”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还未确定

尽管如此,业界仍关注一个焦点问题:在用工中,既然劳务派遣处于辅助地位,那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到底是多少?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对于限制用工的比例,却没作出明确规定,只表示“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而此前,社会上一度流传着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0%的说法。这种说法是否可靠?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人表示,在此前的讨论中,的确有部门提出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在10%,但考虑到监控难度很大,最终并没有明确限定这个比例,“这个比例暂时还出不来”。不过,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未来出台统一的用工比例限制,应该还是会在10%的基准线上下浮动,但具体如何,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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